一、提供良好的創業環境
(一)對擁有先進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的人才或團隊來我市實施科技成果項目轉化的,經評審后分別給予100萬元至300萬元的科研經費支持;對掌握國際領先技術、生成重大項目并帶動新興產業的,經評審后分別給予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項目支持資金。
(二)為人才或團隊研發、孵化和項目落地提供有力支持。人才或團隊擁有的項目或技術在未取得建設用地之前,可優先到各類孵化器創業,2-3年內免除50%的租房費用,當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租賃廠房直接生產銷售的,2年內解決房屋租賃費用問題,當年最多不超過200萬元;條件成熟時到產業園區內落地的,在項目選址、配套條件、要素成本等方面給予保障。
(三)根據人才或團隊的需求,推薦我市優勢企業與其開展合資合作,最大限度支持其科研成果股份占比的合法權益,優先申報國家和省、市高新技術企業評定。同時,鼓勵人才或團隊與優勢企業共建實驗室、研發中心等研究機構,優先申報國家和省、市科研平臺評定,對同步推進項目落地及市場開拓工作的,享受國家和省、市鼓勵創新成果產業化的扶持政策。
(四)鼓勵人才或團隊所在的原創機構與我市優勢企業或產業投資平臺開展合資合作,最大限度保障原創機構的權益,新建企業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產業扶持政策,促進創新成果盡快產業化、市場化。
(五)對入選國家“千人計劃”、“長江學者”和河北省“百人計劃”的人才帶項目來我市創業工作,在國內首次落地的,經評審后分別給予300萬元至500萬元的科研經費支持。
(六)鼓勵高層次人才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作價出資,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冊資本的70%。
二、提供有力的融資支持
(七)針對人才或團隊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全市每年安排6億元引導資金,市級財政3億元,縣(市、區)級財政3億元。引導資金的70%用于募資成立創投公司,開展創業投資,提供階段參股、跟進投資和融資擔保等服務。引導資金的30%用于本意見所涉及的所有資金支出。
(八)對獲得創業投資的人才或團隊創業企業,給予不超過投資額50%、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的政策性擔保。對獲得銀行貸款的,按不同貸款額度分別給予50%至100%的貸款貼息補助,當年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根據落地的高新技術項目的進度、規模和研發需求,適時提供融資服務。
(九)科技創新企業生產經營運轉正常后,創投公司投資的權益投資可根據企業意愿退出,投資收益不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三、提供優厚的生活待遇
(十)為新引進人才提供購房補貼,對帶動領先技術重大項目落地的人才一次性給予100萬元,對帶動領先技術項目落地的一次性給予80萬元,對帶動先進技術項目落地的一次性給予60萬元。對租住房屋的據實報銷,每年租房報銷總額不超過5萬元。
(十一)為人才或團隊配備保健醫生,建立健康檔案,提供健康指導和醫療保健跟蹤服務,每年免費體檢一次。
(十二)在人才或團隊引進初期,由市政府責成接收單位及主管部門按照“高于原創業地”原則,商定勞動報酬待遇,并由市人力資源等部門協調落實社保、醫保接續工作。
(十三)人才或團隊家屬有就業愿望的,在政策允許前提下,最大限度滿足本人就業意愿。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協調安排學校就讀。有落戶要求的,即報即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可幫助符合條件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隨遷外籍配偶和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辦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對于尚未獲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子女,需多次臨時出入境的,幫助其辦理2至5年有效期的外國人居留許可或多次往返簽證。
四、提供高效的創業服務
(十四)對人才或團隊創業項目落地實施全程代辦服務,由市政府成立專門班子全程代辦公司注冊、立項、外匯資本金結匯、環評、規劃、建設及租賃等各項手續和相關事務。
(十五)根據人才或團隊需求,幫助其組建研發團隊,協調研發設備,推薦協作企業,并在政府采購、市場拓展、融資服務、外包業務、政策咨詢等方面給予必要支持。
(十六)設立高層次科技創新創業人才辦公室,負責對人才或團隊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落實,及時解決人才或團隊在創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以上政策原則上不重復享受。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2015年5月8日